崔与之(1158~1239)南宋名臣。字正子,一字正之,号菊坡,谥清献,原籍宁都白鹿营 (今江西省宁都县黄石镇营底村),幼年随父移居广东增城,故《宋史》载其广州人,《中国人名大辞典》载其增城(中新坑背崔屋村)人。绍熙四年(1193)进士。授浔州司法参军,调淮西提刑司检法官,特授广西提点刑狱。嘉定中,权发遣扬州事、主管淮东安抚司公事,知成都府兼本路安抚使。端平元年(1234),授广东经略安抚使兼知广州。二年,除参知政事。三年,拜右承相兼枢密使。嘉熙三年以观文殿大学士奉祠。著有《崔清献公集》。
倚阑观四远。近有客登临,故相磨难。山形欠舒展。
小峰峦云树,晦明更变。江淮楚甸。又何曾、分明在眼。
但临深、自觉身高,未可便名博见。
休辨。吾心乐处,不要他人,共同称善。痴儿浅浅。因他谩说一遍。
问还知宴坐,回光收视,大地河山尽现。待于中、会得些时,举觞奉劝。
巡历郡邑间,人若未厌弃。夹道争向观,疑我形孰似。
得之道听馀,咸谓物吐气。老奸与宿赃,神夺而心悸。
预知犯难逃,已多速奔避。先尝受其赇,今皆偿之既。
非慑使者来,安得自知畏。予默揆诸心,斯言未深契。
一切气不美,先儒说有味。彝伦若尽去,太半为鬼魅。
禽兽争食人,殆盈野盈市。迹其所作为,殆恶过异类。
不洁食不饱,甚焉官与吏。惨酷以济之,甚若豺虎噬。
岂直如得情,哀矜至流涕。刑法用当穷,根本惕若厉。
岂谓犹有民,能喜使者至。或鞠躬焚香,或远送旗帜。
望来漳民情,愿留泉民意。此犹硕果然,不食生可觊。
惟知有罪者,患不速去离。何啻千百辈,施行才一二。
自叹水一杯,孰救炎火炽。伤心复伤心,竟夕不能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