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通典》·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七 原文

刑法五雜議下宋梁後魏大唐宋前廢帝景平中,大司馬府軍人朱興妻周,生息男道扶,年三歲,先得癇病,周因其病發,掘地埋之,為道扶姑雙女所告,正周棄市刑。司空徐羡之議曰:「自然之愛,虎狼猶仁,周之凶忍,宜加明戮。臣以為法律之外,故尚弘物之理。母之即刑,由子明法,為子之道,焉有自容之地。雖伏法者當罪,而在宥者匪容。愚謂可特申之遐裔。」詔從之。

  文帝元嘉七年,郯縣人黃初妻趙打息載妻王死,後遇赦,王有父母及息男稱,依法徙趙二千里外。司徒左長史傅隆議曰:「禮律之興,蓋本自然。求之情理,非從天墮,非從地出。父子至親,分形同氣,稱之於載,即載之於趙,雖云三代,合之一體,未有能分之者也。稱雖創巨痛深,固無讎祖之義,故古人不以父命辭王父命也。若云稱可殺趙,趙當何以處載?若父子孫祖,互相殘戮,懼非先王明罰、皋陶立法之本旨也。向使石厚之子,日磾之孫,砥鋒挺鍔,不與二祖同戴天日,則石碏、秺侯可得純臣於國,孝義於家矣。舊令云:「殺人父母,徙二千里外。」不施父子孫祖明矣。趙當避王周功千里外耳。令云:「凡流徙者,同籍親近欲相隨,聽之。」此又大通情體,因親以教愛者也。趙既流移,載為人子,何得不從?載從而稱不行,豈名教所許?趙雖內愧終身,稱當沈痛沒齒,孫祖之義,自不得絕,事理固然也。」

  孝武於元嘉中,出鎮歷陽,沈亮行參征虜將軍事。人有盜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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